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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讯!2017年阳高公租房申请启动!谁能申请,如何申请,看这里!

    信息发布者:阳高罗文皂村
    2017-09-21 19:01:33    来源:阳网 阳高视窗网   转载


    申请地址:阳高县汽车站西阳高社区办院内

    申请人所需材料: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一寸红底照一张、租房证明、房东的房本和身份证复印件、打工证明(需盖章)。



    阳政办发〔2017〕 号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高县扩大公租房保障对象、推进租购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各部门:

    《阳高县扩大公租房保障对象、推进租购并举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月  日 

    阳高县扩大公租房保障对象、推进租购并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实施方案》(晋建保函〔2016〕68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晋建保字〔2016〕56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扩大公共租房服务对象、推进租购并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大同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4〕14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条  保障范围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户籍在县城的居民(包括西北、西南、东南、东关、南关村委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16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9352元,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的或无住房的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即: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我县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三)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即:在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我县户籍的从业人员。

         (四)我县易地搬迁贫困户;

         (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整村搬迁完全失地家庭。

         (六)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建立租购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方式采取“租购并举”,租购每户仅限申请一套。

         第四条 配租配售房源范围:和谐园、和雅园、祉雅园、华润福地小区

    第五条 配租条件

     同时满足: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县城常住非农业户口,60周岁及以上的孤寡老人、一级重度残疾,且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社区办所属居委会实际居住满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15481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或无住房,近两年内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六条 配租房标准

    配租公租房为6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简装房,产权属政府,租金由保障对象按时交纳。缴纳标准暂按大同市房产管理局、大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文件(同房字〔2009〕65号)标准执行,即按配租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0.785元,若有新的政策规定随之调整。

    租期暂定为1年,到期仍符合条件者,可提前申请续租。

    第七条 配售条件

    除配租家庭以外的符合保障范围的家庭可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配售价格

    经审计、发改、国土、财政、住建部门共同核定综合成本价,经价格鉴审并核定,综合成本价为1338.11元/m2,并实行分楼层阶梯价出购给保障对象,分楼层价分别为一层1298元/ m2、二层1358元/ m2、三层1398元/ m2、四层1388元/ m2、五层1348元/ m2、六层1238元/ m2

    第四章  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及分配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凡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申报条件(按每批公布的申报条件为准)的家庭,由户主持相关证件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阳高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保障申请表》。

    2.户口本、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暂)住证。

    3.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收入情况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近三个月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5.家庭财产情况证明。

    6.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申请家庭需提供(1)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住房证明;(2)出租方身份证、房产证及复印件;(3)家庭成员为外地户籍的还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未享受保障住房证明。

    7.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

    8.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毕业证(部队退役证)及就业证明。

    9.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10.孤、老、病、残和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在3年之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二)申请家庭2007年以来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

    (一)居委会或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出具书面受理单,从受理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人口、财产,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告,公示期为7日。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社区办或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公共租赁住房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租办),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居委会或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三)公租办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汇总,将汇总资料分送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就汇总资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加注意见后送民政局,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公租办。

    (四)公租办收到审核材料后,领导组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召集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租办申诉。不符合条件的,县公租办书面通知社区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公租办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租办将其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

    确定入围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后,公布分配房源,进行抓顺序号或摇号分配。配售和配租的分配对象分两组进行,具体操作过程为:

    1.对于纳入保障范围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选择一层和二层,通过抓号确定房号。

    2.配售家庭通过抓顺序号自主选房(若申请家庭多于房源的通过摇号)。

    3.公开抓序号或摇号结束后公租办根据抓号或摇号结果向分配家庭核发《阳高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资格认定通知单》。

    4.如对本次分房结果不满意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原则上2年内不再安排实物分配。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签约

    取得实物租购资格的家庭在分房后1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和《阳高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资格认定通知单》到县政务大厅公租办窗口办理签约接收相关手续。在10日内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复核与退出

    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工作交由公租办,公租办应会同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社区办、居委会,按照《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进行复核与退出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审核事项

    县公安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县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轿车、户籍登记信息。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县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及退休人员工资收入信息。

    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向县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县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注册资本超过10万元的)。

    县银监部门负责向县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存款账户信息。

    县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一级)人员信息。

    县财政部门负责向县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政供养信息。

    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保障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信息。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登记信息。

    县社区办、乡(镇)人民政府及居委会(村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租购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市场化管理,配售保障家庭必须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住房面积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1221.4元/ m2的3%收取)、地下室(购价500元/m2)、楼宇门(和雅园、祉雅园、华润福地小区楼宇门价格4800元/个,按单元户数均摊;和谐园小区楼宇门价格7200元/个,按单元户数均摊)、物业管理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网络等相关费用。

    配租保障家庭需交纳租赁保证金(5000元/户)、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网络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不得自行调换已分配的住房,如双方自愿调换的,必须经公租办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  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属公有产权,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租、空置,配租家庭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置权、继承权。

    第十九条  配租家庭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用途。退房时,如房屋完好无损,退回租赁保证金,如有损坏折价赔偿。

    第二十条  配售公租房为毛坯房,以成本价购买,取得不完全私有产权,须在房屋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公共租赁住房所购资金缴存财政专户,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建设资金使用。有限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十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等,十年后需上市交易的,须按交易时的市场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并退还购买时减免的各项优惠税费。

    第二十一条  配售公积金售房款交到县安居城乡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由该公司统一上交财政,并负责交纳配售房屋的土地出让金及其契税、不动产税及附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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